中國文化大學蘭陽學友會組織章程
民國81年 訂定
民國82年 修正通過
民國85年10月15日 修正通過
民國86年03月06日 修正通過
民國90年10月18日 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03月07日 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12月26日 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06月02日 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2月29日 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03月12日 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正式名稱為「中國文化大學蘭陽學友會」,簡稱為「蘭陽學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回饋鄉里、機構服務,增進文化蘭陽子弟之情感交流、砥勵品德、相互扶持,發揚蘭陽精神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本會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且繳納本會費者,現就讀本校之學生,皆可加入本會。
二、得頒給對本會有助益之非本會會員為榮譽會員。
三、榮譽會員產生方式由會長提名,經2 / 3以上幹部出席,出席幹部1 / 2以上通過。
第四條 會員權利 :
一、會員可優先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
二、會員可享受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三、會員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繳納會費。
二、愛護會譽及遵守本會章程、決議。
三、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七條 本會會長之選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四月中旬行之,採登記候選,凡是本會會員皆有資格參選,且不得連選連任為原則。候選人資格須符合下列各款:
一、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含)分以上者。
二、未曾被本會除名者。
三、歷年操行成績總平均七十五(含)分以上者。。
第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得下設副會長、活動長、行政長、美宣長、場器長、資訊長、總務長、總家長、服務隊隊長各一人。
第九條 設顧問若干人,由會長聘之,前屆卸任會長為當然顧問,其餘顧問得聘請對本會貢獻良多之學長姐擔任,任期一年。
第四章 工作職掌
第十條 會長:主持本會會議及各組聯合會議,依章程及決議領導
各組工作,並需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一條
一、副會長:負責幹部協調、任務分配及傳達會長命令等,若會長不克行使職權,由副會長代理之,並對會長負責。
二、活動長:負責本會各項文康活動之策劃、執行等,並對會長負責。
三、行政長:負責本會會議紀錄工作、會刊編輯、文書與攝影資料製作管理等,並對會長負責。
四、美宣長:負責擬定本會各項活動之宣傳、海報繪製與張貼及各項美工工作等,並對會長負責。
五、場器長:負責場地器材租借及保管、器材採買、場地勘查及會產保管等,並對會長負責。
六、總務長:負責本會會費收繳、經費控制、帳目處理及公開徵信,並對會長負責。
七、資訊長:負責本會活動宣傳、管理網頁及活動影音紀錄等,並對會長負責。
八、總家長:各家族得設家長數人,負責協調辦理家族事務,並對會長負責。
第十二條 每期服務隊,活動期間半年為限。設隊長一人,下設籌備組五人,共同籌劃出隊各項事宜,並對會長負責。
第十三條 顧問群為會長之諮詢團體,協助會長經營本會。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校方補助;
二、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會員捐助;
三、孳息收入;
四、其他。
第十五條 會費由會員繳交,凡初次入會者繳交新台幣伍佰元整,可成為本會會員一年。第二次入會繳交新台幣壹佰元整,可成為在學期間本會會員。若持有中低收入戶證明和身心障礙手冊者,初次入會之會費可得減免30%,第二次入會則不予減免。
第十六條 本會應每學期編列預算及製作結算報告,提經會員大會或內部監督單位審議。
第十七條 本會收支情形,每月公布財務報表,供會員閱覽,進行公開徵信。
第十八條 會費退費
入會後七天內可全額退費;入會後當學年內若欲退會,則退會費之二分之一;入會後跨學年欲退會,則將不退任何費用。學年以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計。
第六章 會議
第十九條
本會每學期由會長召開一次,日期由會長決定,臨時大會會員四分之一以上可以書面提出要求或會長認為有必
要時得召開。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四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出席人數不足前開規定時,其決議為假決議,需擇日舉行。下列事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行之:
一、社團宗旨之變更
二、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三、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四、財產之處分
五、負責人之罷免
六、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之解散
七、其他和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出席或決議比例有特殊情況者,需陳報輔導單位核可後行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之選舉採無記名單記法之祕密投票,會議之表決,由會長決定方式。
第二十二條 會內如遇重大事故,得經由幹部會議同意,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包含顧問且須由顧問擔任召集人,其決議須
交由會員大會通過,爾後此小組即解散。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後送本校課外活動組核備核備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