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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組織章程

中國文化大學蘭陽學友會

返鄉服務隊組織章程

民國八十三年  第一期隊員大會訂定

民國八十二年  隊員大會 一修通過

民國八十六年 隊員大會 二修通過

民國九十年 隊員大會 三修通過

民國一百零一年 隊員大會 四修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隊正式名稱為「中國文化大學蘭陽學友會返鄉服務隊」,簡稱為「蘭陽學友會返鄉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二條 本隊以回饋鄉里,增進文化蘭陽子弟之情感交流、砥勵品德、相互扶持,發揚蘭陽精神為宗旨。

第二章 隊員

第三條 本隊隊員資格:

◎凡為本會會員皆有資格。

◎榮譽隊員產生方式由隊長提名,經2 / 3以上隊幹部出席,出席隊幹部1 / 2以上通過。

第四條 隊員權利:

◎隊員可優先參加本隊舉辦之課程 。

◎隊員可享受本隊所提供之服務。

第五條 隊員義務: 

◎繳納每期出隊隊費。

◎愛護會譽及遵守本隊章程、決議。

◎積極參與本隊所舉辦之課程。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隊員大會是本隊最高權力機構。

第七條 本隊隊長之選舉於每期蘭陽學友會返鄉服務隊檢討日選出,凡是當期隊員,並符合期數兩次以上,則可參選。

第八條 本隊設隊長一人,得下設副隊長、值星官、活動長、行政長、美宣長、場器長。

第九條 組織表

第四章 工作職掌

第十條 隊長:主持本隊會議及各組聯合會議,依章程及決議領導各組工作,並需對會長及隊員大會負責。

第十一條

◎副隊長:負責幹部協調、任務分配及傳達隊長命令等,若隊長不克行使職權,由副隊長代理之,並對隊長及會長負責。

◎值星官:控管隊員出席狀況、秩序,及為本隊最高精神指標,並對隊長及會長負責。

◎活動長:負責本隊各項文康活動之策劃、執行等,並對會長負責。

◎行政長:負責本隊會議紀錄工作、隊費收繳、經費控制、帳目處理、文書管理等,並對隊長負責。

◎美宣長:負責擬定本隊各項活動之宣傳、海報繪製與張貼及各項美工工作等,並對隊長負責。

◎場器長:負責場地器材租借及保管、器材採買、場地勘查、攝影資料管理及隊產保管等,並對隊長負責。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條 本隊經費來源:

◎校方補助;

◎隊員繳交之隊費及隊員捐助;

◎學員繳費;

◎孳息收入;

◎其他。

第十三條 隊費由出隊隊員繳交,為一學期之隊費,隊費額數由隊長召開會議決定之。

第十四條 本隊收支情形,由行政負責記錄並於隊員大會公開帳目。

第六章 會議

第十五條 本隊每學期由隊長召開一次,日期由隊長決定,隊員十五人以上可以書面提出要求或隊長認為有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六條 隊員大會得稽核財物收支、聽取隊務報告、決定隊務方針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罷免隊長或修改章程決議,應以出席人數達總額二分之一,出席隊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並不適用前條之規則。

第十八條 本隊之選舉採無記名單記法之祕密投票,會議之表決,由隊長決定方式。

第十九條 隊內如遇重大事故,得經由會上幹部會議同意,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包含顧問且須由顧問擔任召集

人,其決議須交由會員大會通過,而後此小組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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