隊組織章程
中國文化大學蘭陽學友會
返鄉服務隊組織章程
民國八十三年 第一期隊員大會訂定
民國八十二年 隊員大會 一修通過
民國八十六年 隊員大會 二修通過
民國九十年 隊員大會 三修通過
民國一百零一年 隊員大會 四修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隊正式名稱為「中國文化大學蘭陽學友會返鄉服務隊」,簡稱為「蘭陽學友會返鄉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二條 本隊以回饋鄉里,增進文化蘭陽子弟之情感交流、砥勵品德、相互扶持,發揚蘭陽精神為宗旨。
第二章 隊員
第三條 本隊隊員資格:
◎凡為本會會員皆有資格。
◎榮譽隊員產生方式由隊長提名,經2 / 3以上隊幹部出席,出席隊幹部1 / 2以上通過。
第四條 隊員權利:
◎隊員可優先參加本隊舉辦之課程 。
◎隊員可享受本隊所提供之服務。
第五條 隊員義務:
◎繳納每期出隊隊費。
◎愛護會譽及遵守本隊章程、決議。
◎積極參與本隊所舉辦之課程。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隊員大會是本隊最高權力機構。
第七條 本隊隊長之選舉於每期蘭陽學友會返鄉服務隊檢討日選出,凡是當期隊員,並符合期數兩次以上,則可參選。
第八條 本隊設隊長一人,得下設副隊長、值星官、活動長、行政長、美宣長、場器長。
第九條 組織表
第四章 工作職掌
第十條 隊長:主持本隊會議及各組聯合會議,依章程及決議領導各組工作,並需對會長及隊員大會負責。
第十一條
◎副隊長:負責幹部協調、任務分配及傳達隊長命令等,若隊長不克行使職權,由副隊長代理之,並對隊長及會長負責。
◎值星官:控管隊員出席狀況、秩序,及為本隊最高精神指標,並對隊長及會長負責。
◎活動長:負責本隊各項文康活動之策劃、執行等,並對會長負責。
◎行政長:負責本隊會議紀錄工作、隊費收繳、經費控制、帳目處理、文書管理等,並對隊長負責。
◎美宣長:負責擬定本隊各項活動之宣傳、海報繪製與張貼及各項美工工作等,並對隊長負責。
◎場器長:負責場地器材租借及保管、器材採買、場地勘查、攝影資料管理及隊產保管等,並對隊長負責。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條 本隊經費來源:
◎校方補助;
◎隊員繳交之隊費及隊員捐助;
◎學員繳費;
◎孳息收入;
◎其他。
第十三條 隊費由出隊隊員繳交,為一學期之隊費,隊費額數由隊長召開會議決定之。
第十四條 本隊收支情形,由行政負責記錄並於隊員大會公開帳目。
第六章 會議
第十五條 本隊每學期由隊長召開一次,日期由隊長決定,隊員十五人以上可以書面提出要求或隊長認為有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六條 隊員大會得稽核財物收支、聽取隊務報告、決定隊務方針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罷免隊長或修改章程決議,應以出席人數達總額二分之一,出席隊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並不適用前條之規則。
第十八條 本隊之選舉採無記名單記法之祕密投票,會議之表決,由隊長決定方式。
第十九條 隊內如遇重大事故,得經由會上幹部會議同意,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包含顧問且須由顧問擔任召集
人,其決議須交由會員大會通過,而後此小組即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