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辦法
中國文化大學蘭陽學友會器材管理辦法
105年06月01日 訂定
第 一 條 為健全蘭陽學友會發展,提昇活動品質與績效,落實器材有效管理及運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財產之借用:
1. 需經過當屆會長及場器長同意並填寫器材借用單
2. 借用期限雙方協議,但一旦超過日期尚未歸還,借
方負責人需電話通知借用負責人。
3. 社團財產器材於借用期間遭損壞、遺失、竊盜等意
外時,由借用人照價賠償。
4. 器材歸還時,借方負責人及借用負責人,雙方皆需
到場並當面歸還。
第 三 條 配合學校定期社辦檢查,於前三日清點會上所有器材。
第 四 條 本辦法之財產保管人為社長及場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