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對照表
中國文化大學蘭陽學友會組織章增修對照表
修正版 |
原條文 |
說明 |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校大恩館地下一樓社團辦公室。 |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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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本會社團辦公室位置 |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本會會員資格: |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本會會員資格: |
修正說明文字、修正條數。 |
第五條 會員權利 : 三、會員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 |
第四條 會員權利 : 三、會員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 |
修正條數 |
第六條 會員義務: |
第五條 會員義務: |
修正條數 |
第三章 組織 |
第三章 組織 |
修正條數 |
第八條 本會會長之選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行之, 本會會長之選舉採無記名投票。凡是本會會員皆有資格參選,且不得連選連任為原則。 候選人資格須符合下列各款: 一、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含)分以上者。 二、未曾被本會除名者。 三、歷年操行成績總平均七十五(含)分以上者。 |
第七條 本會會長之選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四月中旬行之,採登記候選,凡是本會會員皆有資格參選,且不得連選連任為原則。候選人資格須符合下列各款: 一、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含)分以上者。 二、未曾被本會除名者。 三、歷年操行成績總平均七十五(含)分以上者。 |
依現況調整選舉時間、修正條數,將原二十一條前半段併入第八條。 |
第九條 本會設專業指導老師、行政輔導老師各一人,協助指導社團事務之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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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社團指導老師職務內容。 |
第十條 本會設會長,得下設副會長、活動長、行政長、美宣長、場器長、資訊長、總務長、服務隊隊長各一人,會長可依各屆情況調整幹部。 |
第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得下設副會長、活動長、行政長、美宣長、場器長、資訊長、總務長、總家長、服務隊隊長各一人。 |
依現況彈性調整下設幹部職務,刪除職務、修正條數。 |
第十一條 設顧問若干人,由會長聘之,前屆卸任會長為當然顧問,其餘顧問得聘請對本會貢獻良多之學長姐擔任,任期一年。 |
第九條 設顧問若干人,由會長聘之,前屆卸任會長為當然顧問,其餘顧問得聘請對本會貢獻良多之學長姐擔任,任期一年。 |
修正條數 |
第四章 工作職掌 第十二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會務並主持本會會議,依章程及決議領導各組工作,需對會員大會負責。 |
第四章 工作職掌 第十條 會長:主持本會會議及各組聯合會議,依章程及決議領導各組工作,並需對會員大會負責。 |
依現況修正職務內容、修正條數。 |
第十三條 一、副會長:負責幹部協調、任務分配及傳達會長命令等,若會長不克行使職權,由副會長代理之,並對會長負責。 二、活動長:負責本會各項文康活動之策劃、執行等,並對會長負責。 三、行政長:負責本會會議紀錄工作、會刊編輯、文書與攝影資料製作管理等,並對會長負責。 四、美宣長:負責擬定本會各項活動之宣傳、海報繪製與張貼及各項美工工作等,並對會長負責。 五、場器長:負責場地器材租借及保管、器材採買、場地勘查及會產保管等,並對會長負責。 六、總務長:負責本會會費收繳、經費控制、帳目處理及公開徵信,並對會長負責。 七、資訊長:負責本會活動宣傳、管理網頁及活動影音紀錄等,並對會長負責。 |
第十一條 一、副會長:負責幹部協調、任務分配及傳達會長命令等,若會長不克行使職權,由副會長代理之,並對會長負責。 二、活動長:負責本會各項文康活動之策劃、執行等,並對會長負責。 三、行政長:負責本會會議紀錄工作、會刊編輯、文書與攝影資料製作管理等,並對會長負責。 四、美宣長:負責擬定本會各項活動之宣傳、海報繪製與張貼及各項美工工作等,並對會長負責。 五、場器長:負責場地器材租借及保管、器材採買、場地勘查及會產保管等,並對會長負責。 六、總務長:負責本會會費收繳、經費控制、帳目處理及公開徵信,並對會長負責。 七、資訊長:負責本會活動宣傳、管理網頁及活動影音紀錄等,並對會長負責。 八、總家長:各家族得設家長數人,負責協調辦理家族事務,並對會長負責。 |
依現況刪除職務、修正條數。 |
第十四條 本會得組織返鄉服務隊,共同籌劃出隊各項事宜。設隊長一人,下設籌備組五人,並對會長負責。 |
第十二條 每期服務隊,活動期間半年為限。設隊長一人,下設籌備組五人,共同籌劃出隊各項事宜,並對會長負責。 |
依現況修正返鄉服務隊出隊事宜。 |
第十五條 顧問群為會長之諮詢團體,協助會長經營本會。 |
第十三條 顧問群為會長之諮詢團體,協助會長經營本會。 |
修正條數 |
第五章 經費 三、各方捐助; |
第五章 經費 |
依現況修正及新增經費來源、修正條數。 |
第十七條 凡入會者繳交新台幣陸佰元整,可成為在學期間本會會員。若持有中低收入戶證明和身心障礙手冊者,入會之會費可得減免百分之三十。 |
第十五條 會費由會員繳交,凡初次入會者繳交新台幣伍佰元整,可成為本會會員一年。第二次入會繳交新台幣壹佰元整,可成為在學期間本會會員。若持有中低收入戶證明和身心障礙手冊者,初次入會之會費可得減免30%,第二次入會則不予減免。 |
依現況修改會費收費方式、修正條數。 |
第十八條 本會應每學期編列預算及製作結算報告,提經會員大會審議。 |
第十六條 本會應每學期編列預算及製作結算報告,提經會員大會或內部監督單位審議。 |
依現況修改經費審議、修正條數。 |
第十九條 本會收支情形,每月公布財務報表,供會員閱覽,進行公開徵信。 |
第十七條 本會收支情形,每月公布財務報表,供會員閱覽,進行公開徵信。 |
修正條數 |
第二十條 會費退費 入會後七天內如需退費可全額退費;入會後當學期內若欲退會,則退會費之二分之一;入會後跨學期欲退會,則將不退任何費用。上學期以八月一日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學期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計。 |
第十八條 會費退費 入會後七天內可全額退費;入會後當學年內若欲退會,則退會費之二分之一;入會後跨學年欲退會,則將不退任何費用。學年以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計。 |
依現況修改會費退費方式、修正條數。 |
第六章 會議 |
第六章 會議 |
修正說明、修正條數。 |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四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出席人數不足前開規定時,需另擇日舉行。下列事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行之: 一、社團宗旨之變更 二、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三、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四、財產之處分 五、負責人之罷免 六、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之解散 七、其他和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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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四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出席人數不足前開規定時,其決議為假決議,需擇日舉行。下列事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行之: 一、社團宗旨之變更 二、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三、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四、財產之處分 五、負責人之罷免 六、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之解散 七、其他和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出席或決議比例有特殊情況者,需陳報輔導單位核可後行之。 |
修正說明、修正條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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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會之選舉採無記名單記法之祕密投票,會議之表決,由會長決定方式。 |
會長選舉併入第八條。 |
第二十三條 會內如遇重大事故,得經由幹部會議同意,由顧問擔任召集人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其決議須交由會員大會通過,爾後此小組即解散。 |
第二十二條 會內如遇重大事故,得經由幹部會議同意,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包含顧問且須由顧問擔任召集人,其決議須交由會員大會通過,爾後此小組即解散。 |
修正說明、修正條數。 |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送本校課外活動組核備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後送本校課外活動組核備核備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修正說明、修正條數。 |